2005年1月1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版:看法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依法使用警力 护款还得立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处长 汤达金
  今年1月11日的两份报纸,刊登了这样两则新闻:一则是,我省目前“110”每月接警量达100万次,而无效接警量高达60%,严重影响了“110”的正常运转和功能发挥。无效接警电话的大量存在,不仅占用了“110”的线路资源,使一些真正有需要的人打不进电话,更使有限的警力资源难以正常履行职责。另一则是,河北石家庄某小学一位三年级学生,两道数学题做不出来,其父亲凌晨求助“110”要答案;民警热情地记下两道题,5分钟后,民警给出了正确答案。看了这两则新闻,你不知会作何感想?
  警察为百姓大额取款实行警车全程护送,是耶,非耶?这一问题,在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今天,既不能仅从目的、动机、出发点之类的角度去考证,也不能仅从警力够不够、公平不公平方面去推究,而必须放到“法治的天平”上去衡量和思考。
  警察、警车都是国家机器,是社会公共资源和公权力。因此,警察为百姓大额取款实行警车护送,不是“学雷锋做好事”式的个人行为,不能由警察个人决定,也不宜由级别并不高的地方公安机关自行决定是否为公民个人取款提供警车护送服务。应当严格遵循法治社会的公共权力为公共服务的一般原理,把个人做好事与公权力的行使严格区别开来,杜绝社会公共资源的滥用。
  警察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必须于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虽然规定了人民警察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的任务,但该法所规定的人民警察14项职责中,并没有规定为群众取款提供护送或保护之类的职责。从人民警察法有关人民警察“义务和纪律”内容的规定(该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看,更可以推出这样一个结论:人民警察没有为任何个人取款提供护送的职责和职权。该法第22条还明文禁止人民警察“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否则,警车、警察就会丧失作为国家机器和人民群众的“公器”之性质,并有“滥用警力”或“不务正业”之嫌。
  防止公民取款“两抢”案件发生,保证途中安全的根本出路在于:
  一是加强“平安浙江”建设,构筑社会安全环境。包括加强公共安全建设,强化社会防范措施,进一步提高案件的侦破率和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凡实施“两抢”者,无一例外地都能及时受到司法机关的严厉惩罚,使那些图谋实施“两抢”者,不能抢、不敢抢。
  二是走市场化道路,由保安公司或私人保镖承担护送的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有限政府;对公民或单位取款实行护送,从性质上说,应是一项保安服务工作。取款人如果认为不太安全,应该自己花钱聘用社会保安公司的人来护送,或请私人保镖来保护。当然,为提高竞争力,银行也可以主动为客户提供护卫、护送服务。
  三是通过立法和建章立制,使公民经济业务往来所需资金和个人存款能够在各金融机构之间方便、快捷地转移、流动,同时严格限制现金的提取活动。现在,公民个人要把存在这家金融机构的钱,快速地移到那家金融机构的卡上或存折里,一般只有通过从这家金融机构提取现款,再把刚刚取出来的现款存入那家金融机构的“原始”方式来实现。一些地方虽然开通了不同银行之间转账方面的业务,但对于缺乏金融知识的普通老百姓来说,往往是手续烦琐,而且相当费时。在这种情况下,提取大额现金的现象,也就很难避免和减少。